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6-03
发文字号:
财会〔2003〕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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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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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为全面提高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国有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办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报)的证券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附: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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