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2-11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3〕19号
发文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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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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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0号)。

各寿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下发以后,对规范和提高各寿险公司编制分红产品专题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根据一年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经研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各种报表,不得随意增减报表项目或变更报表项目口径。


二、对修订后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一)新增编报要求如下:


(一)业务盈余=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其他支出等费用项目的报表金额之和应等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费用金额。同时,公司应在报表附注中另外披露费用项目的实际金额及其与预定金额的差异,并按照实际金额编制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可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在分红保险账户中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转差等于提存数减去转回数,其中提存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末数,转回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初数。在任何时点,提存数和转回数均不得为负数。在分红业务盈余为负数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存数不得大于转回数。


(三)若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转回数等于零,或者虽然特别储备转回数大于零但保单红利支出大于业务盈余与特别储备转回数之和,则所有者权益损失=业务盈余-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提转差-保单红利支出;若特别储备转回数大于零且保单红利支出小于业务盈余与特别储备转回数之和,则所有者权益损失设定为零。


(四)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提转差、保单红利支出分别在公司(汇总)利润表中的准备金提转差和保户红利支出中反映。


(五)公司按照修订前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格式提存的红利风险准备金,若大于零,则确认为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若小于零,则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累计损失。


三、对修订后的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二)新增编报要求如下:


(一)即使分红业务保费收入不足以抵补各项给付和经营费用而出现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公司也应编报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若负债和盈余合计数小于零,公司只需填报负债与盈余方的项目。


(二)所有者权益累计损失的年末数等于年初数加上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所有者权益损失的本年数。当所有者权益累计损失为非零余额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余额不得为正。


(三)盈余项下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在公司(汇总)资产负债表中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中反映。


四、本年报表的年初数(上年数)与上年报表的年末数(本年数)不一致的,请对不一致的项目逐项予以说明和解释。


五、分红保险利源分析表中的数量单位改为“万元”。


六、各公司应向我会同时报送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可以用邮寄磁盘或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其中报表还应另外以EXCEL表格文件填报。


附件:


1、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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