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1-07
发文字号:
财会〔2002〕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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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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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 政 部

二〇〇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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