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9-07
发文字号:
银发〔2001〕293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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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付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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