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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1-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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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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