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省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OO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