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6-05-30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3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收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见:《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0号)。
小竹提示
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见:《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0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2-12-06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