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0-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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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516.05万元、59,577.26万元、77,801.46万元和37,024.86万元,其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9,547.09万元、26,894.84万元、41,019.15万元和21,956.95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55.51万元、280.02万元、462.21万元华和189.46万元,主要为CIF模式下的运保费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金额分别为4,132.36万元、4,052.02万元、4,922.06万元和2,501.39万元,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1,035.74万元、1,288.21万元、2,083.05万元和1,091.23万元,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2,809.60万元、2,469.42万元、3,213.06万元和1,587.08万元,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1,633.07万元、1,653.72万元、1,714.86万元和797.02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10,922.91万元、9,662.36万元、13,333.66万元和6,725.67万元;


发行人客户分为厂商客户和非厂商客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客户的销售模式均为买断式销售,即均为直销模式。


请发行人:


(1)列示2021年境外新老客户中收入增长前五名的相关情况,包括客户类别(厂商、非厂商、贸易商)、所在地区、销售产品、各期销售金额、毛利率、回款情况及回款方式、销售规模是否与客户自身经营规模匹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2)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CIF模式下运保费识别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而单独确认运保费收入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单项履约义务识别、交易价格分摊、收入确认时点、成本核算、报表列报的具体情况,是否恰当合规;


(3)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计入营业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4)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净利润变动趋势与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聘请海外第三方机构执行相关核查程序的具体情况,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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