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