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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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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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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0年1月港股上市,可否于2018年1月1日前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

:我公司于2020年1月港股上市,可否于2018年1月1日前提前适用新准则。“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企业最早可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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