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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这两个规定的要求进行执行,无需备案。关于电子会计凭证储存管理的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已作相关规定,具体要求请咨询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或参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GA/T15)《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等档案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