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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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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销售货物时,在转移货物控制权之前发生的运费是继续按老准则下的判断计入销售费用,还是执行新收入准则第26条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某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销售货物时,在转移货物控制权之前发生的运费是继续按老准则下的判断计入销售费用,还是执行新收入准则第26条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现在业界很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都认为根据新收入准则第26条,在转移货物控制权之前发生的运费应该计入营业成本,不在计入销售费用。但个人理解适用新收入准则第26条前提条件是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但运费在新收入准则实施之前的会计处理就已经很成熟,属于存货准则的规范范围,根据存货准则来判断,判断不符合存货准则要求,计入销售费用。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这个地方的会计处理不该变化。另外,将运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的最大问题就是,一份履约合同,其履约成本中的运费执行新收入准则26条,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但履约成本中的存货成本依然属于存货准则的规范范围,执行存货准则,计入存货成本。个人理解如此处理不妥。26条的本意是一份合同所有的履约成本均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不能部分计入存货成本,部分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个人理解26条仅仅针对原15号准则建造合同废止后的情况,因为唯有这种情况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是否该按业界通行的理解,将转移货物控制权之前发生的运费计入营业成本?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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