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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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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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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收到成都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XX公司定向用于前往武汉市支援的医护人员捐赠资金12万元,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笔捐款拨付到援鄂医护人员本人工资卡上。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2020年2月7日收到成都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XX公司定向用于前往武汉市支援的医护人员捐赠资金12万元,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笔捐款拨付到援鄂医护人员本人工资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1.作为捐赠收入: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12

贷:捐赠收入12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2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12

(2)发放时:

借:其他费用12

贷:银行存款12

借:其他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12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22.


2.作为受托代理资产: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12

贷:受托代理负债12

(2)发放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12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12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第一个问题“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受托代理资产”、“捐赠收入”等科目相关规定执行。您的问题不够清楚、详尽,请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如捐赠人是否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医护人员的姓名,或者捐赠资金由医院进行分配),以便我们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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