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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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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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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第七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的规定: 问题1:“院士”是否对应“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级别? 问题2:“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中的“相当职务人员”包含哪些人员?高等学校中,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对应“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级别? 问题3:既有专业技术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是否可以按“就高”原则确定人员等级?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七条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含参公单位)不同职务级别工作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高校等其他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人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属于干部人事管理问题,建议咨询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若您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行〔2013〕531号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对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问题做出明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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