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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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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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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第一项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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