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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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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既提供交通客运服务又发行交通一卡通,同时又是一卡通发卡方,请问全国一卡通充值服务如何区分履约义务?

:我单位为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交通客运服务,同时又发行交通一卡通,我单位既是一卡通的发卡方,又是提供交通客运服务的收单方,请问我单位的全国一卡通充值服务如何区分履约义务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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