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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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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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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2019年1月1日为开发A项目借入为期3年的专门借款1亿元,于2020年9月30日A项目竣工,B、C项目仍在建设,A项目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四季度利息是费用化还是根据BC项目的资金使用量分析计算资本化金额?

:某房地产企业于2019年1月1日为开发A项目借入为期3年的专门借款1亿元且全部用于A项目,A项目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验收且全部销售,收回资金6亿元。2020年12月31日,该企业B、C项目仍在建设,账面资金余额低于5000万元,请问:A项目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四季度利息是费用化还是根据BC项目的资金使用量分析计算资本化金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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