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