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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请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