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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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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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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中政府会计主体是否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按照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中,关于是否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表述不一致。基本准则规定: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但是,具体准则却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请问具体应该以哪个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在具体执行时,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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