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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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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计入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

: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贷记“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用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这里写得很清楚,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这里写得也很清楚,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两个准则指南对合同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矛盾,理论上应当按照什么方式处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了关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相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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