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问:您好!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请问,这里描述的相关税费是否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也可以在“税金及附加”核算?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