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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合同资产”科目以及报表列报的范围的界定是转让了商品而有权收款,并排除了“时间流逝”因素。而不在区分时间的长短。请问:在附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取得在未来2年内收款的权利,且该权利还取决于企业向客户提供后续服务这一履约义务。此时,对于该项权利,企业应确认为合同资产还是长期应收款,如果确认为合同资产,且该权利具有重要性,列报时是否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示?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