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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司老师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新租赁准则。但是目前尚未收到实施相关的明确通知。所以想请问是否各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并调整年初影响的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的金额。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六十一条,承租人应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