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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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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请你公司进一步细化变更为外商独资基金公司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安排,完善跨境流动涉及公司财务会计、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运营等方面的白名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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