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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1.关于优先认购情况
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定向发行在册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相关优先认购安排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2)已确定认购意向的股东信息及拟认购数量。(3)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是否导致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变化,如是,请补充披露。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认购合同
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生效条款为“本次定向发行已取得山东银保监局的批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执行,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补充发表法律意见
请申请人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