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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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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3.6 附注


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做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会计报表中的数字是经过分类与汇总后的结果,是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高度简化和浓缩的数字,如果没有形成这些数字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理解这些数字所必需的披露,会计报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效用。因此,会计报表附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表使用者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当全面阅读附注。


13.6.1 报表附注包含的主要内容


1. 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会计年度。


(2)计量属性。


(3)记账本位币及列报货币。


若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说明选定记账本位币的考虑因素及折算成人民币时的折算方法。


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则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其中,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这些判断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企业应当披露重要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披露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6.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形式,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重要报表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并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报表项目列示的顺序。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


8. 其他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13.6.2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具体的报表重要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列示。


1. 货币资金企业应当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货币资金情况。因抵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2. 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应收款项相关的信息。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在披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已用于质押的应收票据,应单独列示出票单位、出票日期、到期日及金额等重要事项。充分披露有追索权的票据背书、以票据为标的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安排。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以及期末公司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按票据的出票单位、出票日期、到期日及金额等重要事项进行逐项披露,或者合并披露此类票据总额、到期日区间。


(2)分项列示1年以上应收未收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分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说明每项应收股利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分贷款单位说明每项应收利息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所做的判断。


(3)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列示这3类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金额。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说明其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应说明确定该组合的依据。


(2)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本年度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性质、原因及其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款项是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应收款项中如有所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并单独列示;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6)列示金额(按欠款方合并后的金额)位列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及其对应的欠款年限、占应收账款总额或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7)应收关联方款项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


(8)不符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的转移,应在附注中单独列示其金额。


(9)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简要说明相关交易安排。应按不同账龄列示预付账款余额及各账龄余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账款,应逐项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预付账款中如有所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单独列示。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占期末预付账款总额的30%及以上),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若各会计期间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比上期期末预付账款余额增加或减少超过30%或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超过资产总额的10%的,应说明其变动原因。其中,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的格式如表13-14所示。


表13-14 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明细表

 附注-1

应收账款按客户类别披露的格式如表13-15所示。

 附注-2

有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其他应收款的企业,比照应收账款格式进行披露。


3. 存货


企业应分项列示各类存货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对应的跌价准备,披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本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本期转回金额占该项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存货期末余额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和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应予披露。


(1)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周转房等)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2)按表13-16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表13-16 开发成本明细表

 附注-3

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3)按表13-17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附注-4

(4)按表13-18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附注-5

(5)按表13-19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跌价准备或计提跌价准备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附注-6

4. 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资产,应列示其内容、性质,其他流动资产的披露格式如表13-20所示。

 附注-7

注: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比照其他流动资产进行披露。


5.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具体披露格式分别如表13-21和表13-22所示。


表13-21 合同资产明细表

 附注-8

6. 持有待售资产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23所示。

 附注-9

7. 债权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24所示。

 附注-10

8. 其他债权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25所示。

 附注-11

9.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26所示。

 附注-12

10. 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下列信息。


(1)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按成本法核算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增减变动情况等。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红利。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表13-27所示。

 附注-13

(2)分别披露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清单及主要财务信息。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当期主要财务信息,按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报表数列示。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存在重大差异的,应予以披露。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表13-28所示。


表13-28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财务信息明细表

 附注-14

(3)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与其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4)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


(5)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6)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7)公司应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情况。


11. 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下列信息。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项列示其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29所示。


表13-29 投资性房地产明细表

 附注-15

(3)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如有房地产转换的,应当说明房地产转换情况、原因及其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12. 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下列信息。


(1)分项列示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30所示。


表13-30 固定资产明细表

 附注-16

(2)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企业确有准备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当说明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13. 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下列信息。


(1)分项披露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累计摊销额及累计减值准备金额。各类无形资产的披露格式如表13-31所示。

 附注-17

(2)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同时,披露本期发生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以及计入研究阶段的金额和计入开发阶段的金额。


(3)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14. 商誉


企业应当披露商誉的形成来源及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列示商誉的计算过程。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列示对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披露格式如表13-32所示。

 附注-18

16. 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资产减值准备明细。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33所示。


表13-33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附注-19

17. 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与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相关的下列信息。


(1)资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原因。


(2)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金额披露格式如表13-34所示。

 附注-20

企业还应当分项列示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对于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还应列示其内容。


18. 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列示其期初公允价值、期末公允价值。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35所示。

 附注-21

19. 应付款项


企业应当按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在附注中披露与应付款项相关的下列信息。


(1)应付账款主要指未付工程款和地价款等。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款、购房诚意金、代收款和保证金等。


(2)对于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3)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说明其是否偿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也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4)在预收账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表13-36分项目披露。


表13-36 预收账款明细表

 附注-22

20. 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下列信息。


(1)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披露对应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支付额及期末账面余额。应付职工薪酬的披露格式如表13-37所示。

 附注-23

(2)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3)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


(4)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5)其他职工薪酬。


21. 应交税费


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披露其期初账面余额、期末账面余额。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各分公司之间应纳税所得额相互调剂的,应说明税款计算过程。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38所示。

 附注-24

22. 预计负债


企业应当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39所示。


表13-39 预计负债明细表

 附注-25

2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附注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的附注。对于逾期借款,分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披露;同时,还应说明逾期未偿还的原因和预期还款期,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逾期借款获得展期的,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


24. 其他流动负债


企业还应当分项列示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的金额。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表13-40所示。

 附注-26

注:有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的,比照其他流动负债进行披露。


25.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企业应当按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相关的下列信息。


(1)按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及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若已到期的短期借款获得展期,应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及质押借款等)、贷款单位分项列示长期借款金额。借款的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1所示。

 附注-27

(2)对于期末逾期借款,应分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逾期未偿还原因和预计还款期等进行披露。


26. 应付债券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应付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和期末余额,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2所示。

 附注-28

27. 长期应付款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各项长期应付款的金额及其期限,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表13-43所示。

 附注-29

28. 实收资本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报告期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变动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有增资行为,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上市公司应披露与库存股相关的如下信息。


(1)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对应的库存股成本确定方法。


(2)因库存股注销而减少的股本。


(3)注销的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成本的,披露依次冲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金额;注销的库存股成本低于对应股本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资本公积的金额。


(4)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资本公积的金额;转让收入低于库存股成本的,披露依次冲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5)因实行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披露本期回购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和累计库存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


29. 资本公积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说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有关决议。


30. 盈余公积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31. 未分配利润


企业应当列示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润变动,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做出说明。


32. 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列示其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同时,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营业利润情况。应披露公司前5名客户的销售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4所示。

 附注-30

33. 税金及附加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税费的计缴标准及金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5所示。

 附注-31

34. 销售费用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6所示。

 附注-32

35. 管理费用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管理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7所示。

 附注-33

36. 研发费用


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7. 财务费用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财务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8所示。

 附注-34

3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内容和金额。具体披露格式如表13-49所示。

 附注-35

39. 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按投资单位分项列示投资收益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收益的增减变动及其原因。同时,应说明投资收益收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做出说明。投资收益的披露格式如表13-50所示。

 附注-36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直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计算确认投资损益的事实及原因。


40. 营业外收支


企业应当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表13-51所示。

 附注-37

41. 所得税费用


企业应当披露与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信息。


(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4)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42. 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股份发行、股份回购、潜在普通股发行、潜在普通股转换或行权等。


43.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如表13-52所示。


表13-52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附注-38

44. 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企业应当按下列格式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如表13-53所示。

 附注-39

45.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按表13-54披露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有关信息。


表13-54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明细表

 附注-40

46. 分部报告


企业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


入、营业利润及资产的分部资料。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及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披露格式,如表13-55所示。

 附注-41

注: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比照业务分部格式进行披露。在主要报告形式的基础上,对于次要报告形式,企业还应披露对外交易收入、分部资产总额。


47.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具体的披露要求须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1)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①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应当按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本企业的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格式如表13-56所示。

 附注-42

①本企业的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如下。母公司不是本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说明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说明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②母公司对本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③本企业的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格式如表13-57所示。

 附注-43

④本企业的合营企业有关信息披露格式如表13-58所示。

 附注-44

表13-58 合营企业信息表


注:有联营企业的,比照合营企业进行披露。


⑤本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分别说明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a.交易的金额;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c.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d.定价政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5)股份支付。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6)债务重组。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7)借款费用。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8)企业合并。


在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或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9)外币折算。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10)终止经营。


企业发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终止经营相关的信息,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表13-59所示。

 附注-45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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