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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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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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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1.2.22 贷款


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8.2 贷款


8.2.1 信用贷款业务


1.业务概述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是借款人无提供抵(质)押品或第三方担保,而以其与银行长期交往中的信誉来取得贷款。信用贷款的优点是贷款手续简单,不需要找保证人或抵(质)押品,只要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即可,但存在的缺点是风险大、利率高。信用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即银行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逐笔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按照规定利率计收利息的一种贷款核算方式。逐笔核贷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最常用的核算方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


2.账务处理


(1)贷款发放企业发放贷款时,应设立“贷款”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区分“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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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收回


①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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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银行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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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减值贷款按应减记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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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减值的贷款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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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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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银行还需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收回减值贷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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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解析


【例8-3】A银行2×19年3月10日接到开户单位B公司借款申请,经信贷部门核定,同意贷给B公司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8.48%的短期贷款600 000元,会计部门于3月20日根据借款凭证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  600 000


贷:吸收存款——B公司户  600 000


B公司于9月20日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假定A银行采取定期收息的方式核算贷款利息,则应于当年6月20日、9月20日分别做以下计算。


600 000×8.48%÷12×3=12 720(元)


6月20日,A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  12 720


贷:利息收入  12 720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  12 720


贷:应收利息  12 720


9月20日的计息分录与6月20日的计息分录相同,由于客户当日按期还款,可将最后一季度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收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  625 440


贷: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  600 000


应收利息(已计提利息)  12 720


利息收入(最后一季度利息)  12 720


【例8-4】2×18年1月1日,A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一笔3年期的贷款,贷款本金为5 000 000元,年利率为6.4%。2×19年12月31日,经测试确认该笔贷款已发生减值200 000元。


A银行2×19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0 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200 000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甲公司  5 000 000


贷:贷款——本金——甲公司  5 000 000


假定A银行采取定期收息方式收取利息,并且截至本年度第三季度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均已收回,则2×19年第四季度的利息计算如下。


(5 000 000-200 000)×3×6.4%÷12=76 8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76 800


贷:利息收入  76 800


表外分录如下。


收:应收利息(5 000 000×3×6.4%÷12)  80 000


假定该贷款实际利率为6.4%,A银行于2×20年1月1日全额收回甲公司的贷款本金5 000 000元及全部应收未收利息。


A银行在2×19年共计提利息=76 800×4=307 200(元)


贷款损失准备借方余额=307 200+76 800-200 000=184 000(元)


全部应收未收利息=80 000+80 000×4=400 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吸收存款——甲公司户  5 4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5 000 000


信用减值损失  20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184 000


利息收入  16 000


表外分录如下。


付:应收利息  400 000


8.2.2 抵押贷款业务


1.业务概述


抵押贷款是银行要求借款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收入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该抵押物折价充抵贷款本息。抵押贷款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金贷款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抵押贷款一般采取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商业银行选择的抵押物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并且可以流通、易于变现和处分。抵押物的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贷款到期后,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应大于借款本息。


2.账务处理


(1)发放贷款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转来的有关单证,经审查无误后,根据有关规定及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转账。贷款发放时,银行应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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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贷款收回

抵押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主动提交还款凭证,连同银行出具的抵押品代保管收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应编制会计分录如图8-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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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2 抵押贷款收回


3.案例解析


【例8-5】2×18年1月1日,A企业以一栋写字楼作为抵押向甲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0 000 000元,利率为5%,期限2年。2×20年1月1日,A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并收回抵押资产。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1月1日。


借:抵押贷款——A企业  10 000 000


贷:吸收存款——A企业  10 000 000


(2)2×20年1月1日。


借:吸收存款——A企业  11 000 000


贷:抵押贷款——A企业  10 000 000


利息收入——A企业  1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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