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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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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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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息

1.2.8 应付利息(223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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