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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2016年1月11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1月18日,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反馈回复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权,约占河北银行股权的7.4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河北银行少数股权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所购买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效应。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反馈回复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成为河北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河北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河北银行日常经营及重大决策的影响力,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