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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6-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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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易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一名董事和占当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的股东分别在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反对票。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以上董事、股东投反对票的原因,以及本次股票发行方案、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纠纷。


2、申请人曾于2015年8月25日向我会提交定向发行的行政许可申请,该次发行方案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对象为11名在册股东。申请人该次定向发行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被我会正式受理后,申请人以“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和融资时机等因素”向我会书面申请撤回了行政许可申请。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该次股票发行方案是否已撤销,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挂牌以来申请人累计进行了3次定向发行,共募集资金6519.6万元。认购人将历次募集资金汇至银行基本账户,申请人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划转至一般账户使用,2015年度申请人存在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的情况。本次股票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万元,募集资金将投产、研发“迷你电子营业厅微终端”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自挂牌以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如实际使用超出方案披露的范围,是否有相应授权,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财务状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主办券商、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对象、发行程序、优先认购安排、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


6、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其中营业收入增长了327.67%,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923.9%。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营业收入的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同构成之间的划分方法依据;(2)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的具体原因;(3)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收入确认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与业绩变化趋势背离。此外,2015年度存在大额的往来款(约2.8亿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业绩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的原因,大额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原因,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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