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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投资者,请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补充披露董事会是否确定了具体发行对象,如果没有,请补充披露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投资者的具体范围以及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的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主办券商、律师在推荐文件中发表意见不全面。请主办券商对本次发行的目的、限售安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等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价格、限售安排及募集资金使用等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已进行了3次发行股票融资。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0,16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行业并购投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前期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披露方案一致,是否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和资金投入形式,并说明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3)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以及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4)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合理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6)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使用的相关措施,防止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相关措施。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指标较上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大幅低于扣非前净利润。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主要产品等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盈利状况变化的具体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总资产、净资产均较上期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总资产、净资产增长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如有,请披露建设进度及未来预期资金需求。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较前期增长了77%。请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构成及账龄情况;(2)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具体原因,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5年末存货较上年末增长了90%,增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存货主要构成情况以及存货余额较大的具体原因(2)存货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