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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6-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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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4月22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5月22日,你公司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中国广核集团的业务主要包括核能板块、核燃料板块、非核清洁能源(风能、太阳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金融业务板块、核技术应用板块。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除东莞祈富外,中国广核集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其他资产注入计划。2)结合上述资产注入计划,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有关执行预期合并的原则,如适用,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现有资产未来是否有出售或处置的安排或计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2015年对远洋船舶、房地产存货资产共计提减值准备126,767.72万元,当年净利润由2014年的10,306.30万元下降为-128,095.1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减值测试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减值计提对上市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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