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2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楚昌投资、上海弘康、北京点金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刘宝林,楚昌投资主要股东为刘宝林、刘树林、刘兆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收购的收购主体,除本次增资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2)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构成是否发生变化及依据,如发生变化,豁免理由是否适用。3)本次收购前后,楚昌投资、上海弘康、北京点金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刘宝林、刘树林、刘兆年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相关认定依据;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4)本次收购前后,除楚昌投资、上海弘康、北京点金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另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楚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前后控制九州通股份的比例变化情况。5)刘树林和刘兆年是否享有对楚昌投资决策事项的否决权,并结合表决权、决策权相关安排,补充披露刘宝林控制楚昌投资的依据。6)上述事项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并补充披露本次收购能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及理由。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楚昌投资本次拟以现金方式对上海弘康、北京点金进行增资,共计资金12亿元,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收购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请你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补充披露上述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