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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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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热力公司和净化公司合计持有中原环保144,547,296股,占中原环保总股本的53.63%。近期,你公司正在根据《关于核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热力公司和净化公司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较申请材料发生变动。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最新情况,更新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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