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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3-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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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安徽辉隆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申请的反馈意见

安徽辉隆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复同意了此次无偿转让事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无偿转让是否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上级部门等主体的审批同意。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无偿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276,824,640股,其中7,500万股股份质押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14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质押形成的原因、主债权情况,上述质押是否构成本次转让的法律障碍。2)质押权人是否已同意解除质押,是否附条件。3)商业总公司是否具备解除质押的能力,相关资金安排,是否存在不能按期解除的风险及对本次转让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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