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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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1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时对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购买方在购买日和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而非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并同时考虑上述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即使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中,若购买方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该或有对价在购买日不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不属于一项权益工具,而是属于一项金融资产。因此,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该或有对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在实际收到并注销股份时,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调整股本和资本公积等。


三、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


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在合并报表层面,同样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当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确定时,将因或有对价确认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当购买方实际收到业绩承诺人补偿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时,应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即终止确认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并相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冲减留存收益。


四、向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业绩对赌安排中,购买方可能向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且不是为了获取其他股东的商品或服务。尽管该业绩补偿安排中包括对非交易对手方的业绩承诺,但作为企业合并交易达成的条件,其实质是购买方为了获得标的公司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应作为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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