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发行2,577,748股股份、向上海衡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发行2,078,892股股份、向夏永潮发行882,281股股份、向绍兴柯桥汇友贸易有限公司发行118,536股股份、向上海莘胤投资管理中心发行41,561股股份、向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492,594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丹阳盛宇高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59,12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87,405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连云港市金桥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7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连云港高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49,99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嘉兴浙港春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春霖沁藏(杭州)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9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南通全德学镂科芯二期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65,87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二、同意你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的注册申请。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