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12-18
发文字号:
中评协〔2009〕21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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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1.本法规中附件2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已废止。参见:《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2.本法规中附件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已废止。参见:《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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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中附件2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已废止。参见:《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2.本法规中附件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已废止。参见:《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0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同事废止。


附件:


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2.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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