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会员单位:
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根据有关规则修订情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会员单位及时更新《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自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首只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发行首日起,对首次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
二、对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各会员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全面实行注册制前后创业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并做好留痕。
三、本所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343号)的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