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司
收藏

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在境内,且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同时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一)(二)情形,那么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境内子公司名下还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即有一家孙公司,那么此时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个企业集团内是否是指的全是境内成立的公司?

答:网民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如下:


企业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对于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