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上市、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前,优先股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标准等交易机制或者转让机制仍按照本所于2014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于2014年11月6日发布的《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证会〔201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