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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文字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16号
发文机关:
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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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对二甲苯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二甲苯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对二甲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六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


第七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下午21:00—23:00。日盘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暂停、取消对二甲苯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PX。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对二甲苯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对二甲苯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二甲苯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十三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对二甲苯期货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对二甲苯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对二甲苯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第十六条对二甲苯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对二甲苯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对二甲苯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对二甲苯期货仓库或者厂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者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者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厂库提货地区存在升贴水或者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相应发票由厂库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


第十九条对二甲苯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储罐交货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条仓库交割的对二甲苯运达仓库指定储罐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出入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车船板或管道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厂库交割的对二甲苯运达指定提货地区码头或储罐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运达后的入罐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对二甲苯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手续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对二甲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者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对二甲苯期货交割。


第二十二条对二甲苯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二甲苯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二甲苯期货交割质量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对二甲苯》(SH/T1486.1―2008)。


第二十五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对二甲苯》(SH/T1486.1―2008)优等品质量标准,且氯含量≤1.0mg/kg的对二甲苯。


第二十六条对二甲苯的质量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安全要求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对二甲苯》(SH/T1486.1―2008)及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执行。氯含量指标试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工业芳烃中有机氯的测定微库仑法》(SH/T1757―2006)执行。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对二甲苯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向仓库申报计划到库时间,并按16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计划到库时间自办理交割预报之日起不得超过45个日历日。仓库经确认后,向标准仓单注册人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按照《入库通知单》上载明的计划到库时间进行入库准备,仓库应当予以配合。货物逾期未到达的,仓库不再保证仓库库容,未入库货物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境内生产的对二甲苯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对二甲苯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商品的货权转让单等凭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商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对二甲苯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提货单、货权转让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等凭证材料。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对二甲苯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仓库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入库商品单证以及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危险化学品资质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对二甲苯入库时,采用船舶、管道运输的,重量验收以入罐后仓库储罐打尺计量为准,标准仓单注册人可以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或者仓库进行验重,由指定质检机构验重时,仓库应当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由仓库负责。


经交易所批准,对二甲苯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三十一条对二甲苯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对二甲苯入库时,由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三份,任选一份用于检验,两份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和仓库共同签字封样,交指定质检机构和仓库分别留存。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在抽样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二甲苯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检验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对二甲苯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储罐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已经在库的对二甲苯,能够提供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批商品符合对二甲苯期货交割标准的,经仓库认可后,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四条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对二甲苯,仓库应当确保整罐商品符合对二甲苯期货交割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混罐存储或者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五条对二甲苯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和计划提货时间,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应当按照计划提货时间进行提货准备,仓库应当予以配合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运输方式或者计划提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不能按计划装运的,提货手续及相关事项参照前款重新办理确认,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二甲苯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对二甲苯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该日)之前对二甲苯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七条对二甲苯出库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在仓库储罐中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两份,任选一份供提货人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仓库留存,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出库后10个工作日前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八条对二甲苯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对二甲苯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三十九条对二甲苯厂库最低出库量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出库量不足最低出库量且无法通过现货方式补足的,厂库不予办理仓单注销及提货手续,提货人和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四十条对二甲苯厂库标准仓单的交货地点为提货人在厂库提货地区内选择的提货点,提货地区及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公告。存在升贴水的,双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自行结算。


提货人和厂库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其他地区交货,具体交收事宜及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二甲苯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由提货人确认商品质量,确定提货点,由厂库确定计划送达时间、运输方式。计划送达时间自办理提货手续之日起不得超过75个日历日,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双方应当就上述货物交收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发货协议。


对二甲苯厂库标准仓单到期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库量不足最低出库量的,提货人可以办理提货手续,由厂库在厂库提货地区中选择任意提货点,其他交收相关事项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厂库应当按照提货手续及发货协议相关约定办理运输。采用汽车运输的,汽车应当在约定送达时间到达提货点;采用管道运输的,厂库管道应当在约定送达时间具备开闸条件;采用船舶运输的,厂库应当根据计划送达时间和船舶发运计划及时向提货人更新实际送达时间。


由于提货人变更提货点、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及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不能按计划完成货物交付的,送达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提货手续及相关事项参照前款重新办理确定,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厂库对二甲苯出库重量验收和质量验收由厂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费用由厂库承担。对二甲苯厂库出库时,采用船舶运输的,重量验收以卸货港船检计量为准;采用汽车运输的,以提货点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管道运输的,以管道流量计计量为准。厂库可以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重,提货人应当予以配合。质量验收在卸货前进行,由指定质检机构在运输工具中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三份,任选一份用于检验,两份由厂库和提货人共同签字封样,交厂库留存,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在抽样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厂库。


对二甲苯交货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且短少量低于5%的,厂库应当按照实际运达时间(含该日)对二甲苯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收,未到场监收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三条对二甲苯出库时,提货人或者厂库对对二甲苯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重量异议应当在对二甲苯交货时提出;质量异议应当在对二甲苯交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完成货物交付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计划,由过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由于厂库原因在约定的送达时间起1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对二甲苯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提)货的,发(提)货时间可以顺延。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四十六条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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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四十九条对二甲苯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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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对二甲苯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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