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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文字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16号
发文机关:
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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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花生仁(以下简称花生)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花生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花生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花生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六条花生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10、11、12月。


第七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花生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花生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花生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花生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PK。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花生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花生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花生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十三条花生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第十四条花生期货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花生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每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花生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每年4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花生期货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六条花生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第十七条花生期货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花生期货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花生期货的厂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厂库负责监督。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花生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二十条花生期货标准仓单对应货物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中,货物自交割服务机构或者双方协商的其他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服务机构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花生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花生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二条花生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三条花生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基准交割品:45.0%≤含油率(以湿基计,下同)<46.0%,酸价(以脂肪计,下同)≤1.5mgKOH/g,杂质≤1.0%,水分≤9.0%,霉变粒≤1.0%,7mm上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上比例≥60.0%,5.5mm下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下比例≤20.0%,色泽气味正常的花生仁。


第二十五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43.0%≤含油率<44.0%的,贴水200元/吨;44.0%≤含油率<45.0%的,贴水100元/吨;46.0%≤含油率<47.0%的,升水100元/吨;含油率≥47.0%的,升水200元/吨。 


 (二)1.5mgKOH/g<酸价≤2.0mgKOH/g的,贴水200元/吨;2.0mgKOH/g<酸价≤2.5mgKOH/g的,贴水500元/吨。 


 (三)1.0%<霉变粒≤1.5%的,扣量0.5%;1.5%<霉变粒≤2.0%的,扣量1.5%。


第二十六条花生术语和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花生》(GB/T1532-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油用花生》(NY/T106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长圆孔、长方孔和圆孔筛板》(GB/T12620-2008)及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花生包装采用塑料编织袋。编织袋应当坚固、清洁、干燥,使用缝包机封口,不得产生撒漏,不得对花生造成污染。单包装载花生重量50kg±2kg,且单个包装物重量不得超过125g。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花生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第三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八条花生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花生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二十九条花生厂库标准仓单按照基准交割品等级进行注册。


第三十条花生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当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本细则所称厂库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厂库应当在提货手续办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提货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厂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二条厂库花生出库时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花生出库重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当日)花生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三条厂库应当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花生出库时,厂库向提货人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提货人可以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厂库应当予以配合。《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质量指标,作为双方自行结算升贴水的处理依据,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厂库向提货人开具。用于质量验收的样品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扦取,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供买方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厂库保管,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


第三十四条提货人或者厂库对花生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复检申请应当在花生出库前提出。花生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复检对象为申请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对应货物。


第三十五条花生复检结果中,酸价或者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或者等于《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升贴水区间的,或者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或者等于《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升贴水区间的,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酸价、霉变粒、含油率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复检结果中,酸价或者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升贴水区间的,或者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厂库花生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30(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花生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三十八条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四节 车(船)板交割


第四十条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的交割预报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交割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拥有货物的权属证明。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会员《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之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起(含该日)的第1个工作日,向卖方会员开具《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


已存放在交割服务机构的货物申请车(船)板交割的,应当办理交割预报,无须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各项费用,并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货物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含油率、酸价、霉变粒、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最后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


单一客户在单个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板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交割预报自《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第四十三条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且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的,自双方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第四十四条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花生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


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花生期货车(船)板交割委托交易所办理结算的,应当在交割服务机构交割。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经买卖双方协议一致,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


第四十六条花生买卖双方应当在《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第3个日历日下午1时30分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者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


第四十七条花生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交割服务机构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用于质量验收的样品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扦取,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供买方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交割服务机构保管,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花生分批检验的,最终货物质量按每次检验结果单独核定。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花生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交割服务机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


复检机构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选取,协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确定。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花生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花生复检结果中,酸价或者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或者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酸价、霉变粒、含油率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提出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酸价或者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或者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仍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寄送样品及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第五十一条花生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花生重量验收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花生交收时,买卖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30(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滞纳金扣罚总额不超过合约价值的20%,合约价值按照该批商品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花生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花生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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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花生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五十五条花生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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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花生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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