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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文字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
发文机关:
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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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1月4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6日〔2024〕16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早籼稻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早籼稻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20吨/手。


第四条早籼稻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早籼稻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早籼稻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


第七条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早籼稻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早籼稻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早籼稻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RI。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早籼稻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和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早籼稻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早籼稻期货的交割单位为20吨。


第十三条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早籼稻期货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早籼稻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早籼稻期货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第十六条早籼稻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早籼稻期货仓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早籼稻期货仓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早籼稻期货替代交割品升贴水、仓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负责监督。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早籼稻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的散粮交货含税价格(不含包装)。


第二十条早籼稻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从指定货位装上汽车、火车或者轮船板的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早籼稻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早籼稻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买方需要包装物的,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他人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早籼稻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三条早籼稻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三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的早籼稻谷。


第二十五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入库时:水分含量≤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含量≤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含量每超0.1%,扣量0.2%。出库时:水分含量<13.5%的,足量出库;13.5%<水分含量≤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含量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承担补量责任。本项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仓库交割。 


 (二)1.0%<杂质含量≤1.5%的,入库时扣量0.5%,出库时补量0.5%;1.5%<杂质含量≤2.0%的,入库时扣量1.0%,出库时补量1.0%。


第二十六条早籼稻入出库脂肪酸值及黄粒米含量指标规定如下: 


 (一)入库时,脂肪酸值≤19mg/100g(干基)且黄粒米含量≤0.5%的,升贴水为零;出库时,脂肪酸值≤22mg/100g(干基)且黄粒米含量<0.7%。 


 (二)入库时,19mg/100g(干基)<脂肪酸值≤25mg/100g(干基)且黄粒米含量≤0.7%的,可以替代交割,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库时,脂肪酸值≤28mg/100g(干基)且黄粒米含量≤1.0%。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早籼稻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早籼稻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


第二十九条早籼稻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早籼稻重量验收采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早籼稻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标准仓单。仓库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仓库应当在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之时起24小时内出具质检结果,并及时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


标准仓单注册人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早籼稻卫生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早籼稻入库时,对于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以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早籼稻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早籼稻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早籼稻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早籼稻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早籼稻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当日)早籼稻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六条早籼稻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早籼稻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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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三十九条早籼稻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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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四十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早籼稻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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