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中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及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三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两项资金管理办法未作修订),现予以印发。财社〔2022〕31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