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X1年7月1日,J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议案,拟将所持位于M国境外子公司H公司8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L,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该子公司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5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自然人L于20X1年7月15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49%的股权转让款。受到M国地区局势日益紧张的影响,标的资产的出售能否按时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X1年年报中,J公司将持有的H公司股权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由于M国地区冲突持续加剧,截至20X2年12月31日J公司尚未实质丧失对H公司的控制权。J 公司在20X2年报中,是否仍可将持有的H公司股权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分析:本案例中,首先应当考虑20X1年报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否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六条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以及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本案例中,虽然J公司已于20X1年7月15日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受到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局势影响,难以准确预计标的资产出售是否能在一年内完成,因此标的资产不符合前述规定中“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不应当在20X1年报中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假设20X1年报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是恰当的,初始分类之后M国发生地区冲突导致标的资产的出售未能在1年内完成,就需要考虑在1年内没有出售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否维持原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八条规定,“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据此,对于因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未在1 年内完成出售的,若交易对手方为非关联方,则在满足准则权属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作为持有待售资产类别。在本案例中,交易对手为关联方,在一年内未能完成出售交易,不应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因此,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J公司在20X2 年报中,不应将持有的H公司股权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