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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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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务车更新购置新能源车,因公车各项费用需要独立公示,新能源车就需要一车一桩一电表独立使用计费。实际购车中有些公务车送充电桩,有些不送,请问如不送充电桩需要单独购买的,充电桩能否计入公车购置成本(参照其他送的电桩应该也是成本计入车价)?不能计入购车成本又是否能计入公车运维费用?还是单独计入固定资产?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如果充电桩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确认条件,充电桩与公务车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分别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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