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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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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出具要求】:年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报告?

案例:20X3年4月30日,A公司披露20X2年年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但年审机构在年报出具当日未及时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经监管督促,直至20X3年6月1日才对外披露。年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报告?


分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4.2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因此,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年审机构应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并随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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