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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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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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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4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如何确认和计量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无论被购买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所确认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确认的合并商誉金额也应一致。购买方对于被购买方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如果相关政府补助款项不存在需要返还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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